深圳市中小学入学1+5文件有哪些规定?

 
根据《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〈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〉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》(深府〔2005〕125号)对适龄儿童入学有如下规定:

(一)《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第十九条:“做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。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,使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计生、体育等设施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与人口规模及其需求相适应,并促进人口质量的全面提高……。”

(二)《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二条:“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。暂住证一人一证,持有人在深期间享有下列权益:1.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……2.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、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……”。《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六条:“暂住人员在深期间应携带暂住证件,接受公安部门的查验。对不能出示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,工商、劳动保障、人口计生、教育等部门依法不得办理营业执照、劳动用工、计划生育证明、子女入学等手续。”

(三)《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二条:“……对严格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,在就业、就医、子女入托、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。”《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四条:“……教育、妇联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、入学手续时,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,对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未处理的流动人口,要求其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入托入学。”

(四)《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八条:“‘深圳市劳动保障卡’可作为暂住人员享有以下权利的有效合法凭证:1.求职应聘及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;2.办理招调迁户;3.办理社会保险;4.申请子女入托、入学;5.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”